本次樂陞收購案,很多受傷慘重的投資人多是以人頭戶購買股票,參與收購案
每戶頭一張是保證收購
想多賺的只能借人頭戶
使用人頭戶參加收購是否會影響求償?
我個人是支持受害者要向公司求償,但不要想從政府挖錢來補自己的口袋
(一)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責任:
人頭戶的借用人,如發生債務不履行之違約責任時,人頭本人就可能要負擔契約責任。
禁止交易情事:
人頭戶的帳戶,如有證券交易違約被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人頭本人可能有數年之間不得開戶或委託買賣。
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之定義係採廣義解釋,一旦涉及證券交易法須負賠償責任時,知情的人頭本人必須擔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刑責:
人頭帳戶之借用者涉及刑事責任時,如違約交割、操縱炒作、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知情的人頭應擔負刑事幫助犯罪責,如人頭本人與借用者間有犯意聯絡,將成為共同正犯。
洗錢刑責:
前述的不法刑責,如涉及洗錢,人頭有可能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處刑或罰金。
(三)其他責任
行政責任:
借用者如利用人頭名義從事股份收購,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取得任一發行公司以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後十日內,向主管機構申報,借用人如未依規定申報,人頭本人可能被處罰金。
信用損害:
人頭帳戶如有違約,人頭本人即留有違約交割記錄,致使債信受損。
信用交易違約責任:
將信用交易帳戶借予他人使用,如借用者買賣股票發生維持率低於規定比率,無法補足差額及由授信機構向信用交易戶投資人追償時,人頭戶將蒙受財產損失。
8000接班人→3子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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