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頭(不是樂陞)最多罰240萬---- 分隔線 ---金管會當時口頭說明時是說,台灣從未發生過募集達標之後,可是沒有發生不執行的情況,如真的有發生不執行的情況,將違反證券法第178條,可以處24萬至240萬的罰鍰----百尺竿頭(不是樂陞)最多罰240萬別想甚麼國賠了.搞不好百尺竿頭(不是樂陞)宣布破產解散, 一毛錢都罰不到.樂陞在本案只是被收購方, 沒有任何責任.
愛apple wrote:我還是偏向政府法規不夠嚴謹 導致百性權益受損 確實該檢討修訂 收購案件的,為什麼沒有先付質押金????尤其是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什麼沒有規定收購方必須於10天內就先付出5~10% 的擔保金進入公正的帳戶裡面去....????那為什麼投標政府機關的案件,就必須先付擔保金????難道收購案件是一塊,兩塊的事情嗎???Prunusdulcis wrote:百尺竿頭(不是樂陞...(恕刪)
Prunusdulcis wrote:百尺竿頭(不是樂陞)最多罰240萬別想甚麼國賠了.搞不好百尺竿頭(不是樂陞)宣布破產解散, 一毛錢都罰不到.樂陞在本案只是被收購方, 沒有任何責任. 人家就是利用台灣法律不完備之處,擺明就是效益評估後來撈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