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免發票的店,再多一項營業項目需要開發票嗎?

請問各位懂稅務的大大

小弟本身開一家服飾店,有申請營登,
營業項目為「未分類其他服飾品零售( 473999 )」
因為營業幾乎只在二十萬以內,
所以地方稅捐處在多年前就有派人來查訪,
並核定我們門市為免用發票,只要三個月課一次稅,
而今因為營業項目需求,需多一項「醫療器材」,
請問一下,如果再多這個項營業項目,
是否會變成需要開開票?
2016-07-19 22: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發票 營業項目
只要營業額不超20萬,還是不用開喔
借串問,

請問營收20萬是指總收入現金還是扣成本後的盈利?

是以一家店面做為課稅單位還是以公司,

如果一家店面賣不同商品是不同公司銷售要怎麼算,營收是分開計算嗎

db5304 wrote:
只要營業額不超20...(恕刪)


可是營業額這個數字國稅局如何認定?
因為我們的現況,這項醫療器材我們一直有在販售,只是目前尚未納入醫療器材項目管理,不過衛福部已有公文,再幾個月後,這項器材就要變更為僅允許取得醫療器材販售許可的店家才能銷售,所以變成我們必須要去申請執照,而因為執照的關係,我們的營業項目就必須多一項,所以在營業額的認定上,稅捐人員可能從寬認定嗎?

mikro wrote:
可是營業額這個數字...(恕刪)


由看你賣項目而定 (我是由購賣人的立場看)
如果只是 OK棒 紅藥水 棉棒 我不會要發票
若是 隱形眼鏡消毒液 溫度計 血壓計 血糖計 我會要發票


根據藥事法第四十條「製造與輸入醫療器材之文件與核可」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國產或輸入醫療器材要在台灣販售之前,應事先申請衛生署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後方可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

1. 製造業藥商/販賣業藥商

  依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必須檢附「黏貼或裝訂於證照黏貼表上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因此,醫療器材許可證申請人必須具備藥商資格,依據藥事法第十四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與販賣業者均屬於藥商,另外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藥事法第十七條)。
  所謂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藥事法第十八條)。

藥商須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藥事法第二十七條)。

2. 確認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藥商首先須依據所要製造或輸入的醫療器材指定用途(intended use)確認該產品歸屬醫療器材管理,且確定其分類分級。

  醫療器材定義見於藥事法第十三條:「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mikro wrote:
可是營業額這個數字...(恕刪)


營業額的認定上,稅捐人員可能從寬認定嗎??
若你已拿到許可可賣 但一個月一台都賣不到 科什麼稅?

夢在遠方 wrote:
借串問,請問營收20...(恕刪)

營收20萬是指總收入 <--看營業額 
最近台北有名永和豆漿店 停業七天 因為多次開導之下 仍未開發票

大都市的稅務人員是公事公辦 天子眼下 比較不敢耍花樣
但小地方的稅務人員 是花樣很多 三節都來問候你關心你 知道意思吧
我知道有稅務人員 就有親人開記帳公司 推薦你去記帳  
所以小地方縣市的藥房 不開發票的一大堆
但台北市幾乎都有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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