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主題, 請問上市公司的經理人(總經理)是否能擔任非百分之百持有的上市或上櫃子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 可否藉由董事會解除競業禁止嗎?
競業是指我從公司離職,在一定的範圍或期間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當然公司也必須給對應的報酬。如果沒有離職,現有公司沒意見的話,擔任10間公司的負責人兼總經理都可以
sweetnokia wrote:
我知道董事或董事長是...(恕刪)
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 30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31 條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第 32 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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