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上市公司的經理人(總經理)是否能擔任非百分之百持有的上市或上櫃子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 可否藉由董事會解除競業禁止嗎?

如主題, 請問上市公司的經理人(總經理)是否能擔任非百分之百持有的上市或上櫃子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 可否藉由董事會解除競業禁止嗎?
2016-06-13 13:02 發佈

sweetnokia wrote:
如主題, 請問上市...(恕刪)



可,通過就能

不然一堆大老闆掛一堆公司 董事長 假的嗎XD
我知道董事或董事長是可經由解除競業禁止而同時擔任數家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長, 但我的問題是總經理, 一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同時擔任另一家未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上市或上櫃子公司的總經理? 我從法條解釋看, 若是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 這不成問題, 但非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 能否擔任???? 我不清楚.
干競業鳥事或什麼法條鳥事?!
競業是指我從公司離職,在一定的範圍或期間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當然公司也必須給對應的報酬。如果沒有離職,現有公司沒意見的話,擔任10間公司的負責人兼總經理都可以

sweetnokia wrote:
我知道董事或董事長是...(恕刪)
現有公司有意見的話,就算只是下班去開計程車,也可能會被解職

phy12345 wrote:
干競業鳥事或什麼法條...(恕刪)
他這個是在講公司法的

專業經理人是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會違法 跟你接案兼差甚麼的不是同一件事

專業經理人講的是上市櫃公司委任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等級 跟經理那種小咖不同

專業經理人公司法內 是不得私下另外從事相關競業業務

這抓到要抓去關的...........
公司法
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 30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31 條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第 32 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我昨天直接去詢問經濟部商業司, 他們說只要經過董事會解除競業禁止, 上市公司的經理人仍可兼任其非百分之百投資的子公司的經理人. 此事算是官方說了算數.

下面有網友貼了,只要公司同意,你高興幹嘛就幹嘛
公司不同意你賣滷味也不行

yoyuyyy wrote:
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取一瓢 wrote:
公司法第 29 條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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