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合約糾紛

事情是:
我有一塊地,地上物有檳榔,房子,田地!
田地跟房子租給A先生,檳榔租給B先生。
在簽合約之前仲介沒給我們雙方見面,然後租給A先生的到今年底這部分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B先生…租檳榔合約到106年6月!
這在跟仲介談的時候,他也說對方同意A跟B的約定,
在合約也有備註:雖然買賣過戶完成,但房子及田地需要給A先生住到年底。
檳榔樹要給B先生收到106年6月底截止。

合約簽了,本票買家也簽了50萬在我這!現在過一天才再說
檳榔的租金我要退一半給他。但是這是在簽合約之前有討論過,價格我們也是有降低了才達成共識簽這份合約的!

現在如果我不理他,一定就要照原本價格賣,請問他有立場反悔嗎?或者我的立場是否比較有利?

2016-05-10 12: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合約糾紛
因為你跟買方的契約備註:雖然買賣過戶完成,但房子及田地需要給A先生住到年底。檳榔樹要給B先生收到106年6月底截止。
以上的內容並未提及減少契約價金,所以買方要求檳榔的租金要退一半給他,你可以主張並非屬於原契約內容,請買方依契約內容履約。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