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家父於105過世
105 5月可以報家父扶養
那106 5月是否也可以報扶養呢?
106不是報前一年105年嗎?
另外請問如果兄妹105年中畢業
106年報稅扶養如果扶養沒所得一樣可以扶養嗎?
如果有所得要一起申報扶養嗎?
可以兄弟一起申報扶養?
105年申報104年所得稅,106年申報105年,可列報免稅額,按1年核計。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列報該受扶養親屬免稅額,至於在課稅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例如: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7年12月31日出生、或其父母於97年1月1日死亡,則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父母子女之免稅額仍按1年之免稅額77,000元核計。
另依據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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