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如果放到被收購
收購的金額是不是會被列為當年度的個人收入所得
這樣可能會被收更多稅(可能會跳一個級距)
那是不是要在收購前認賠賣出比較好?
裏面有說明
(1)美光給付對價予參與股份轉換之華亞科股東時,證券交易稅、匯費及郵資須由華亞科
股東自行負擔。
(2)關於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
甲、依立法院2015 年11 月17 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2016 年1
月1 日起自然人之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乙、華亞科股東若為境內營利事業、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
事業,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其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本公司股份者,於
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
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以12%(扣除額50 萬元)以計算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
交易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
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以上說明僅為一般性原則,僅供參考,不能被視為完整或確定之稅法資訊。個人的不同情況可能
影響各股東受到的租稅效果,因此股東如有需要應考慮向其私人顧問諮詢。稅務法令及主管機關
所持的見解未來可能發生變更。
看說明自然人好像不需課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