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如下: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年率4.10%(七年期IRS 0.885%+3.21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年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重設利率按七年期IRS + 3.215%訂定。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 IRS 為利率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發行機構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對於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本公司決議取消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將不構成違約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本公司甲種特別股股息。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甲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得於發行日滿七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各款發行條件。
(6)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與本特別股發行後所發行之特別股相同,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乘以該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總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甲種特別股之權利。
(9)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僅列出特別股相關權益,想請教關於其第三及第四點,股息發放及超額股利分配,意思是特別股不能參與除權息只能領固定4.1%的年利率嗎? 沒買過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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