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訊創投創辦人兼董事長柯文昌因內線交易案被判處 9 年徒刑、併科罰金 1 億元一案, 引起產業界與財金界聲援,施振榮、鄭崇華、蔡宏圖、童子賢 4 人於今(21)日聯手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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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紅線在哪裡? 是訊息公佈前還是公佈後?
smallbeetw wrote:
到底紅線在哪裡? 是訊息公佈前還是公佈後?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smallbeetw wrote:
到底紅線在哪裡? 是訊息公佈前還是公佈後?
參考看看。。。

內線交易的關鍵在於"何時"得知重大消息,股票交易是公開的,所以買賣股票一清二楚,公司公布重大消息也是公開的,所以唯一不清楚的就是特定人士"何時"得知重大消息,只要這個可以被證明,就GG了。。。但是這也是最難證明的!!!
這些大老闆應該要知道自己身為公開上市的企業管理人,公開向社會大眾集資,應該也要讓社會大眾享有公開透明而充分的資訊來做為投資判斷,而不是利用資訊不對等為自己謀利甚或損傷投資大眾權益,不然你就自己出錢開公司就好,愛怎麼搞沒人管你啦。。。((你錢多愛怎麼賠錢是你家的事,問題是你用的是投資大眾的錢))
上市企業問題在於資金來源不是完全私有,所以必須符合公開上市的各項規定,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請這些大老闆自重,思考一下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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