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申請一專利事件
經過多次補件等
日前曾收到專利局的不予發明的告知
昨日又收到一公文書
上面寫
台端xxx發明專利乙案,業已公開於104年12月16日13卷24期
公開號第201545xxx號之發明公開公報。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申請人得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
而於通知後審定公告前,仍就該發明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
則申請人得於發明申請審查確定取得專利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想請問:
這段話的白話文,意旨為何?
我是申請人嗎? 是說有人用我的專利精神,而取得專利認可? 我可以向他要求補償金?
可以略述其完整涵義嗎?
另
我的案子不是說不予專利?為何又可以登錄到公開公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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