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配息不除息,不符合國際慣例。
股利已經需要記入所得計算並扣所得稅了,還要再來個補充保費~~
如果配息不除息,怎麼可以視同是利息呢?利息的概念應該是本金沒減少~~~
如果證交所認為應該除息才符合公司資本,又怎麼可以將股利視為是利息的一種呢?
真是胡搞瞎搞,所以不符國際慣例就講的振振有詞,那請問:
股利課徵補充保費,符合國際慣例嗎?
台灣的詐騙罪很輕,只要懂法律就可以關一陣子放出來用國家追不回來的錢過下輩子,有些還食髓未盡重操舊業
股市如此,連基金也是手續費行政費一年就先吃掉3%國外1%都不到,然後還搞把淨值配給你的招數
贖回基金銀行還要收信託管理費.............
讓大家花錢買樂透也不給你長期投資
造成越投資越沒錢的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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