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重點一、出租違法嗎?重點二、別人不繳我繳合法嗎?出租就要付管理費、自用就不用的法源在那?有違公平原則。對策就是上面兩點,請委員會出面解釋一、出租要付、自用不用的法源在那?二、依公寓大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委員會無權決議收錢、不收錢,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決議你們憑什麼決議自用不用付錢?
tnf168 wrote: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恕刪) 此法不論對錯,出發點很好因為有些房東傷害大樓其他住戶很深,最近我住的大樓住戶們也為此事爭吵不休因為找房東申訴抗議都無效.....現正打算花錢找律師研究對策一些不良房東只管出租賺錢不管承租客品質有日夜開麻將桌閒雜人仕進出噪音不斷也有當居住兼辦公兼倉庫陌生人與貨不斷進出也有養了鸚鵡貓狗鳥.聲音叫人抓狂更有不守大樓住戶規章者隨便製造髒亂我只能說你這棟大樓的管委會做得太好了,
tnf168 wrote:大樓業外收入-廣告招牌有次听財委說是都不叫廠商開發票。他們很精,很會算計。...(恕刪) 如果好講不聽,撕破臉兩敗俱傷的做法就是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向消防局檢舉消防缺失.....精明的委員算一算這樣會花的錢會比向您們六戶收得多,也許就會改變做法。......不過這是下策,勞民傷財又不保證成功。只是能出一口氣。爭個是非,出一口氣很重要嗎?看您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