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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費剩太多,但有住戶一年可少繳几個月,有住戶卻要繳12個月,何理嗎?

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戶,其中6戶出租,因大樓有業外收入,決議明年起18戶繳半年即可,
其他6戶(房東)須繳1年,開會時做出損及少數住戶(6戶)權益決議,应不合理,如何解之。
2015-10-06 22:55 發佈
不合理

重點一、出租違法嗎?

重點二、別人不繳我繳合法嗎?出租就要付管理費、自用就不用的法源在那?

有違公平原則。

對策就是上面兩點,請委員會出面解釋

一、出租要付、自用不用的法源在那?

二、依公寓大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委員會無權決議收錢、不收錢,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決議

你們憑什麼決議自用不用付錢?






tnf168 wrote:
应...(恕刪)


當然不合理!

出租有報所得稅嗎?!沒有也不合理!
大樓業外收入-廣告招牌有次听財委說是都不叫廠商開發票。
他們很精,很會算計。
出租戶就拒絕繳交一年,衹交半年,看管委會能怎樣。
告到法院,管委會一定會輸。
tnf168 wrote:
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恕刪)

此法不論對錯,出發點很好
因為有些房東傷害大樓其他住戶很深,
最近我住的大樓住戶們也為此事爭吵不休
因為找房東申訴抗議都無效.....
現正打算花錢找律師研究對策
一些不良房東只管出租賺錢不管承租客品質
有日夜開麻將桌閒雜人仕進出噪音不斷
也有當居住兼辦公兼倉庫陌生人與貨不斷進出
也有養了鸚鵡貓狗鳥.聲音叫人抓狂
更有不守大樓住戶規章者隨便製造髒亂
我只能說
你這棟大樓的管委會做得太好了,
退休老人 wrote:
此法不論對錯,出發點...(恕刪)


您老是碰到只管收錢的惡房東,可惜在下不是,惡劣住戶也時有所聞,這两類惡劣的人
都應被揪出來。但管理費差別待遇,不可取。
我覺得 也許是覺得出租有額外收入
所以多收
先反應看看!!
18:6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列入規約,您就只能慢慢打民事侵權官司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的品質很差,但是沒人要管這塊,多數人只在乎藍綠,所以趁房價還高,賣房子吧!
tnf168 wrote:
大樓業外收入-廣告招牌有次听財委說是都不叫廠商開發票。
他們很精,很會算計。...(恕刪)


如果好講不聽,撕破臉兩敗俱傷的做法就是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向消防局檢舉消防缺失.....
精明的委員算一算這樣會花的錢會比向您們六戶收得多,也許就會改變做法。......不過這是下策,勞民傷財又不保證成功。
只是能出一口氣。

爭個是非,出一口氣很重要嗎?看您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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