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了許多文,但還是沒有釐清我的問題想請問各位板大這個案例如果頂下別人的小吃店後經營了幾年,發現以前並無做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那需要兩個都補辦嗎?還是則一即可?另外主動補辦需要追討這幾年沒繳到的所有的稅額嗎?怎麼認定須補繳多少呢?免用統一發票也可以一起補辦嗎?謝謝各位大大~
直接打電話去問國稅局比較快啦既然前任未做營利事業登記,也就是一直在逃漏稅(但這除非被檢舉,國稅局才會去查)那版主就申請新的營利事業登記,也就是新設立之公司行號,何來補稅的困擾呢?b401022000 wrote:爬了許多文,但還是...(恕刪)
b401022000 wrote:爬了許多文,但還是...(恕刪) 你在自找麻煩!如果你還沒被國稅局管區知道,就裝死就好了!如果被檢舉,管區只是叫你去辦商業登記,國稅局會設籍課稅!還有馬上有開不開立發票,勞、健保問題,環保問題,消防問題,衛生問題....法令多如牛毛,要在中華民國當合法的負責人不容易喔!01的正義使者:繳稅是義務,無良商人不繳稅!賺很大!我們上班族繳稅繳到死.我家隔壁小吃店開雙B住豪宅!.沒哪種本事.做甚麼老闆...等等
沒那麼嚴重啦! 現在縣市政府都很「便民」吧!以我在的縣市,你去辦營登時,稅務機關窗口就在隔壁!跑都跑不掉!事實上,有登記也是有好處的!像是要辦政府青創貸款,機關團體報帳等要收據的,都需要有統編的免用統一發票章才行,想做這區塊生意的也是有好處!另外,當老闆須資金周轉,沒收入證明,要申請信貸的話,在銀行眼中可是比領22k的上班族還沒價值!當然生意好到賺嘸人知的店,生意都接不完沒上述問題的,除非稅務機關找上門,否則應該沒人會傻到主動申報吧!當老闆創業確實很辛苦,過程不足為外人道!以上淺見提供您參考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