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今年報稅的部分 因為我有收到掛號 要我補報證所稅
我在未上市買了股票2張 上市後賣出 但是因為虧錢 所以課稅為0
但是我在課稅規則
我都沒有在這個範圍內 政府竟然發公文要我補報 而且政府連成本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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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的部分 也有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
對於稅制我還是沒很了解
我太太買了一檔興櫃股票 10張, 成本146
上櫃前賣出1張
上櫃後賣出9張
那麼這個獲利的所得是否要申報證所稅?
買賣時間點是
101年12月買進10張
中間有賣出1張
103年4月 賣出9張 (已上櫃)
請問這樣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 是否要依法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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