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 請教 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的關係

請教各位先進幾個關於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問題 !
(1) 房屋稅:..........家戶成員最多有3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 1.2% 課徵。非自住房屋稅率 1.5% 課徵。
(2) 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自用住宅0.2%,非自用住宅1%。

譬如說:
問題(a):魯蛇本人在結婚前買了一間房子A(所有權人為:魯蛇1人),已經申請自用住宅。所以房屋稅是課1.2%,地價稅是課0.2%。對嗎???

結婚之後,買了第二間房子B,房子為夫妻共有(所有權人為:魯蛇與女王共2人)。所以

問題(b):根據(1)的條文,這間房子B的房屋稅,也同樣可以申請為自住房屋,房屋稅採用 1.2% 課稅 ??? 也就是說,房子A與房子B 的房屋稅均可以申請為自住宅 ???

問題(c):根據(2)的條文,地價稅只能1處為限。也就是 房子A與房子B 只有其中1間的地價稅用0.2%課徵,另一間的地價稅要用1%課徵 ???

以上的認知是否有誤 ??? 請各位大大糾正,謝謝 !
2015-04-29 22:27 發佈
ID1983332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幾個關於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問題 !
(1) 房屋稅:..........家戶成員最多有3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 1.2% 課徵。非自住房屋稅率 1.5% 課徵。
(2) 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自用住宅0.2%,非自用住宅1%。

譬如說:
問題(a):魯蛇本人在結婚前買了一間房子A(所有權人為:魯蛇1人),已經申請自用住宅。所以房屋稅是課1.2%,地價稅是課0.2%。對嗎???

結婚之後,買了第二間房子B,房子為夫妻共有(所有權人為:魯蛇與女王共2人)。所以

問題(b):根據(1)的條文,這間房子B的房屋稅,也同樣可以申請為自住房屋,房屋稅採用 1.2% 課稅 ??? 也就是說,房子A與房子B 的房屋稅均可以申請為自住宅 ???

問題(c):根據(2)的條文,地價稅只能1處為限。也就是 房子A與房子B 只有其中1間的地價稅用0.2%課徵,另一間的地價稅要用1%課徵 ???

以上的認知是否有誤 ??? 請各位大大糾正,謝謝 !

問題(a):魯蛇本人在結婚前買了一間房子A(所有權人為:魯蛇1人),已經申請自用住宅。所以房屋稅是課1.2%,地價稅是課0.2%。對嗎???
-->是的


結婚之後,買了第二間房子B,房子為夫妻共有(所有權人為:魯蛇與女王共2人)。所以

問題(b):根據(1)的條文,這間房子B的房屋稅,也同樣可以申請為自住房屋,房屋稅採用 1.2% 課稅 ??? 也就是說,房子A與房子B 的房屋稅均可以申請為自住宅 ???
-->已申請A房子為自用住宅,B房子房屋就無法再申請為自用住宅,因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但房屋稅方面,家戶成員最多可持有3戶,3戶以內皆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問題(c):根據(2)的條文,地價稅只能1處為限。也就是 房子A與房子B 只有其中1間的地價稅用0.2%課徵,另一間的地價稅要用1%課徵 ???
-->是的,自用住宅只能申請一戶,哪一間地價稅較高,就將那一間申請為自用住宅,比較划算!

vu84vu wrote:
問題(a):魯蛇本人...(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文 ~
1.住家用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
女王與其子女戶籍遷入B屋.本人戶籍在A屋.則兩屋都可以為自用住宅.1.2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節稅秘訣 1:

把握時間,主動申請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需在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其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才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才能適用。
節稅秘訣 2:

==========變一處為多處============因為有分別設籍....A屋與B屋地價稅部分
還是可以申請自用地價稅

稅法雖然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同時擁有二處以上的住宅時,仍可就其中一處住宅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其他各處之住宅分別供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各處住宅的總面積合計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90.75 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 〈211.75坪〉,還是可以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節稅秘訣 3: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沒有辦法同時分別在多處住宅設立戶籍,那就要選擇在地價最高的那一處住宅設立戶籍,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節稅效果最大。=====除非沒辦法同時分別設籍時.只好這樣
節稅秘訣 4:

因買賣、繼承、贈與或自益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分別變更為承買人、繼承人、受贈人或受託人,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審核核准後,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節稅秘訣 5:

騎樓用地僅供公眾通行使用,記得申請減免地價稅

(1)無建築改良物者全免。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1/2。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1/3。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1/4。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含以上)者減徵1/5。

=========所以地價稅要為自用也可以喔========================
以上為新北政府稅捐處網站資料
境靜 wrote:
1.住家用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
女王與其子女戶籍遷入B屋.本人戶籍在A屋.則兩屋都可以為自用住宅.1.2稅率.

配偶與其子女有沒有將戶籍遷入B屋沒差,只要是三戶以內,房屋稅都是算自用稅率...
感恩~~受教了
ID1983332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幾個關...(恕刪)
房屋稅沒差, 但地價稅差5倍
所以最佳做法是, 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已成年子女)任一人於A處設籍, 自己與老婆及未成年子女於B處設籍。則二處地價稅都可適用0.2%
但若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已經有自有住宅, 那就沒輒, 只能希望子女快長大, 可以分戶出去。

境靜 wrote:
1.住家用 (1...(恕刪)


請問大大
如果是
1.A屋

持有:甲
設籍:甲、甲之妻乙、甲之子丙

2.B屋

持有:乙
設籍:乙之父丁

這樣甲和乙可以各就A、B申請自用住宅嗎?

法條是寫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

請問這邊指的一處是針對持有還是設籍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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