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查今年所得稅資料
看到一篇新聞: [報稅須知/綜所稅扣除額與課稅級距金額]
內容提起:
配合所得稅法修正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扣抵稅額修正為原扣抵稅額之半數,故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分配日如為103年12月31日以前者,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得全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不過,分配日訂於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所以表示對於利用可扣抵稅額減稅的減稅的投資人不要亂賣103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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