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6月在趕搭火車時在月台跌倒,造成臉骨撞斷, 顏面撕裂傷, 人短暫無知覺, 爾後被叫醒走出車站自行上救護車並步行入醫院急診室, 醫生問診時問我是何原因跌倒,我說不知(跑步撞擊的如此嚴重,摔的莫名奇妙), 病歷就被寫上"不明原因暈眩".
這下申請意外險理賠'南山人壽"居然不賠, 原因就是根據醫院病歷"不明原因暈眩". 我說廢話我都摔的鼻青臉腫我哪知道瞬間是何狀況
我只能說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盡佔自己有利點能不賠就是賺, 試問今天如果一個人在暈眩站立時跌倒會摔的顏面撕裂,臉骨斷掉嗎?
也告訴各位鄉親在填寫病歷時千萬不要用到 "暈倒" " 昏眩" "無知覺"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叫依法論法坑你)
當然對這事件我也會到消基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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