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從散戶手裡拿錢,卻放任肥貓自肥
犯了刑法污了好幾個億,重罰12萬了事..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119/33826859/
違法買股削7億 證券前老董無罪
2011年11月19日
華南永昌證券前董座許博偉因益通股票案被求刑10年,昨獲判無罪。資料照片
【孫友廉╱新北報導】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前董事長許博偉多年前,承銷益通股票上櫃時,利用人頭違法圈購1千多張益通股票,不法牟利7億餘元,被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違背職務等罪。但板橋地院昨天認定華南永昌遭合併後已非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不屬《證交法》規範對象,判許男無罪。
每股218元賣900
同案被告華南永昌承銷部副總林全生(57歲)、元禎企業財務部副總林靜芳(46歲)也獲判無罪,但林男另涉製作多名人頭符合圈購股票資格的不實資料,則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8月,減刑成4月,可用12萬元易科罰金。
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海龍昨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方指控,許博偉(62歲)2006年擔任華南永昌董事長,卻趁華南永昌承銷益通光能科技公司首次股票,許博偉眼見承銷價每股僅218元,但市值卻高達8、900元,暴利可圖,便與林全生等人找來鴻昌等公司的34名員工人頭,違法圈購1255張,取得差價7億餘元,被依《證交法》違背職務等罪起訴,求處10年以上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
非《證交法》規範
但板橋地院昨宣判,認為華南永昌當時已成為華南金控的證券子公司,已非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不是《證交法》規範處罰對象,也未造成公司損害,違《證交法》部分均判無罪。但許男運用鴻昌等公司資金購買股票,有無涉及侵占、背信等罪,應由檢方另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