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有關稅務高手的大大
父親數年前有用我的名義, 不過是他的支票或是從他戶頭轉帳給了建商當買房子的訂金,
隔年,又從他們國外的帳戶匯錢到我台灣的帳戶把尾款給付清.
我是想說由於這兩筆其實都大過年度法定的贈與額度,
現在是想說不知道有什方式可以在稅務局請我喝咖啡前, 做點文書的事情備用.
現在有下列想法
1. 可否開立借據? 再去法院公證? 還是一定要去地政事務所辦設定抵押給父親才算?
2. 不然就是把房子貸款(目前都沒有貸款), 把錢匯到國外還給父親? 所以帳上算是一筆勾銷. 這樣又有貸款要支付的問題.
3. 請有力人士了解? 也不想欠那些人的人情, 選舉到了! 多少也是要獻金上繳一下!
以上, 非閃光文!
敬請有稅務高手幫忙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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