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是這樣的,小弟女友的公司今天突然收到一封台北地方法院地的執行命令
要求公司扣她1/3薪水償還一筆民國87年的債務共300萬元年息6%
現在大概要還600萬左右
後來得知應是女友父親的債務
女友現年30歲
父親已過世多年(女友10歲時)
且在她很小的時候已經與她母親離婚分居(外遇拋家棄子)但是母親沒有幫她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與父輩那邊的親戚也很少往來根本所以不知道有這筆債務
女友工作只有月入3萬左右 卻要為了一個從來沒照顧過她的混蛋父親還債
我實在是很氣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什麼辦法幫幫小弟的女友~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想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話,就不要主張「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王富豪不確定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如果王富豪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五、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一四七條至第一一六三條;第一一七四條至第一一七六條之一。
(作者黃蓮瑛律師是杜克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吳姝叡律師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84
或搜索『辦理拋棄繼承』
親屬死亡,不代表繼承『債務』。
不要被嚇了。
『限定繼承』
http://www.lcs.com.tw/tw/knowledge34.asp?Linkid=6
『部落客親身經歷 辦理拋棄繼承』
http://aking741.pixnet.net/blog/post/39826031-%E5%A6%82%E4%BD%95%E8%BE%A6%E7%90%86%E6%8B%8B%E6%A3%84%E7%B9%BC%E6%89%BF-%28%E8%A6%AA%E8%BA%AB%E7%B6%93%E9%A9%97%E5%88%86%E4%BA%A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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