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媽離婚後,仍一起住在弟弟家,雖然感情不好但樓上樓下也相安無事,老媽因經商失敗欠了40幾萬貨款,拖了2年多,沒工作加上身體健康出問題,我爸偶而帶她去看病,上個月老媽要出門看病,剛好遇到債主上門討債,盧了好久,我爸看不下去就說,他每個月幫忙還3000元,對方要求我爸寫借據,借據內容大意為:(我爸)xxx之向某人XXX借款40萬元整,於每月1日償還3000元。簽名+手印
法律上 我爸不須承擔我媽的債務,借據內容也不符合事實,我爸根本沒向他借錢,如果我爸不付錢,對方拿借據告我爸,這借據是否有效?
我問我爸為什麼要寫借據,他說我媽身體已經不舒服,不趕快打發他們走,不知道要再盧多久,所以他就寫了借據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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