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朋友提到有個投資機會
開戶一萬美金交由"公司"進行外匯操作投資
每月保證有8%x的利息收入
等同一年有96%的獲利
如果能拉朋友進行投資
還能有投入金額的10%獎金
我怎麼看都覺得是龐氏騙局
請問一下我要跟哪個單位進行檢舉
需檢附那些資料
如果真的查到不法 檢舉人是否有獎金??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未於受理檢舉機關通知之補正期限內補正第一項各款資料者,得不發給獎金。
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職權、停止全部之業務或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部分職權、停止一部之業務、限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或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有相關法律競合或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
銀行局 專線電話:02-89689665
傳真電話:02-89689986
電子信箱:ethics@banking.gov.tw
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50號信箱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