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認真的想問一下:
如果投資農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可免土增稅、遺產稅、贈與稅,
那麼把錢都先跟人買農地,取得農業使用證明的時候不就免土增稅(買賣),
然後馬上再申請一次農業使用證明過戶(贈與)給小孩。
1.想請問有其他風險麼?
2.其他沒考量到哪些稅金問題呢?
3.這樣有可能讓4歲左右小孩成為千萬身價財產,又可避免掉每年220萬的贈與稅麼?
(意思是220萬扣掉一些基本印花稅的部分,農地+剩下的錢都移轉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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