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個再簡單不過的案子,早餐店借200多萬台幣,發生延滯未還款,保證人也不想還,債權人身為營利事業當然會走法律途徑,法院早在7月就判決債權人勝訴,被告不想還錢找立委來喬不成還說公司態度傲慢,難道叫立委來就可以不用還錢喔?結果立委在立院點名公司與早餐業者有債權糾紛(欠錢不想還債權人不同意就叫糾紛?),還有涉及作假帳及重利罪(如果有,法院會判債權人勝訴?有意見應該去上訴才對),並要求證交所透過內稽內控相關規定處理(處理什麼東西?因為沒賣立委面子讓客戶不用還錢,所以違反內稽內控相關規定?)!有這種立委國家不亂可能嗎?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判決書都可以公開上網查詢,如上。民事-地方法院-士林裁判字號:101 年 常用字別 湖簡 字 第 1248 號保證人說蓋章不是要做保證,還有印章被盜用,簽名偽造,全都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