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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專業,這個案例課稅金額到底怎麼算?

母親贈與子女房屋,土地評定現值120萬,房屋評定現值80萬。因為總和200萬未超過一年贈與220萬免稅的額度,因此贈與稅免課徵。

想請教版上對於稅率了解的大大們,如果子女獲贈與後賣出,假設賣價850萬,應該以多少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呢?(先不考慮奢侈稅的問題)

1.因為無法得知取得價(因為贈與不用時價登錄),所以賣出以房屋評定現值80萬乘以各縣市區的%,例如台北42%,則80萬乘以42%=33.6萬,以33.6萬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2.以賣價850萬扣除當初房屋取得房地成本200萬以及契稅5萬、土地增值稅10萬、代書費2萬等等,再乘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相對土地公告現值比例為80:120(假設不變),則(850萬-200萬-5萬-10萬-2萬)*80/(80+120)=253.2萬,以253.2萬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3.只要雙北市房價超過八千萬元、其他地區五千萬元豪宅交易沒有舉證成本,今年五月報稅就要認定售價的百分之十五為獲利所得。是否可以引用這條然後850W*15%=127.5萬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上述哪種方式比較正確?還是小弟有算錯或理解錯誤?請版上大大指點。感激不盡~

因在地產版似乎沒有人回答,來投資理財版問問看是否有人知曉。
2014-08-21 8: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案例 課稅金額
答案是2,
就是以受贈時申報贈與稅的房地產價值為日後出售之成本,千萬不要用1去申報財交所得~
目前國稅局這部分必查,而且因為歸戶資料完整,所以很好查,而且是補稅加罰~
至於3,條件完全不符,不用考慮~
自刪。
1111111111111111111
請教大大

有網友認為應該是850W-220W=630W作為綜合所得稅報稅額,請問這樣的算法是否是把土地交易金額和房屋買賣金額一起算入進去了?綜合所得稅不算土地交易金額(我應該沒有誤解吧?)所以是否應該630還要乘以80/(80+120)=252W併入綜合所得稅才是,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感謝
抱歉,前篇沒認真看內容,但回答大致無誤,主要是土增稅不應該當成本減除。
還有買賣房地產屬於土地之部份目前是課徵土增稅,所以不會課徵所得稅。
你所聽到的說法很不專業而且就算要這樣算也非220。是看贈與時申報多少,申報200就是200。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日前核釋,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以下簡稱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

目前房地還沒合一課稅,土地部分是繳增值稅,無需納入財產交易所得。
感謝大大們的專業回答

我假設一下

如果這個案例是贈與之後馬上賣出,先不考慮奢侈稅的問題
其房屋買賣所得須併入明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金額為:
1.先算出賣價850萬中的房屋價值850*80/(80+120)=340
2.扣除相關費用(契稅、代書費、房仲費...等)340-5-2-33=300
3.扣除房屋取得成本(因為是贈與,所以就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300-80=220
因此220就是買賣房屋所要計入明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金額,土地增值稅另外課徵,不知道這樣的算法是否正確?

感謝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geminiboy0612 wrote:
1.先算出賣價850萬中的房屋價值850*80/(80+120)=340
2.扣除相關費用(契稅、代書費、房仲費...等)340-5-2-33=300
3.扣除房屋取得成本(因為是贈與,所以就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300-80=220


沒錯....

1.但是房仲費也應該按比例區分..不能全額拿來抵...除非稅局沒注意到...

2.出售時,買賣合約可寫明,房屋價值為120萬,理論上減下來為0...還繳啥稅??

但是會不會被國稅局依照比例來調整(稅局是有這權力的),這就不知......

rickchiu wrote:
2.出售時,買賣合約可寫明,房屋價值為120萬,理論上減下來為0...還繳啥稅??


要使用房屋和土地以合約分別載明的方式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必需提供買進房屋時的合約也是土地與房屋分別載明才能用,但受贈與並非買進房屋及土地,所以只能按比例計算。
geminiboy0612 wrote:
感謝大大們的專業回答...(恕刪)


你的算法等於是把房仲及代書費全部都給房屋扣除了,事實上這兩筆費用是包含土地及房屋的,依財政部101.08.0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的解釋令來算就對了,也就是你原始發文的第2點方式計算。

目前的新規定是出售房地時如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奢侈稅),也可以列為出售房地成本的減項。

補充一下規定:
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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