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筆上一代債務問題,金額約50萬,時間為民國70年代,我們是債權人
狀況是經催討後對方請我們清算加利息後要還現在多少錢....
小弟我收尋不到70年代到現在的利率,且也不清楚假設上法院,法院大概會怎樣計算
拜託了解的人幫忙一下
我要是你,我不會想上法院...對方提出〝時效消滅〞,就都不用還,也不用談了....
在一定期間內因權利處於長期不行使的狀態下,依據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金錢借貸在法律關係是屬消費借貸關係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如條文所示債權人如不於15年請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話,一但經過法定時效,其請求權將會消滅;相對的卻使債務人取得法律上之一種權利謂「抗辯權」而拒絕償還。
前述為一般請求權時效,另有關於其他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規定於民法第126條5年之短期時效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等,債權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逾5年請求權就會歸於消滅。末有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規定,其各款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27條請參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