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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統計一下吧 ! 最近這三個月,有趕上這波無上限終身醫療險的網友,進來簽到吧 !

無上限終身醫療險停賣 ,
六七八這三個月 ,
有趕上這波的朋友進來簽個名吧 , 順便分享你買的是哪家的 ~


共計六家業者 :
1.紐約
2.遠雄
3.宏利
4.三商美邦
5.國寶
6.台壽







我幫我女兒買的是紐約的 ~
2007-09-01 6: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醫療險 網友
無上限終身醫療險遠雄
昨天買的
第一張保單
遠雄 +1

不知道無上限終身醫療有什麼意義嗎?
感覺很像是商人的噱頭?
我女兒 三商
我 遠雄
亂買一通,呵呵
本人遠雄再+1
女友遠雄也+1

無上限醫療的意義指的就是沒有上限的理賠!
因為無上限醫療理賠的對象就是針對「住院」所做的理賠,
聽sales說以後只會販售有上限的「帳戶型」產品,一樣是「終身」的,
不過差別在於如果都沒出事的話,當然就沒差,
但是如果今天因為某些原因而必須要住院治療的時候,理賠的條件大致上會一樣,
但是帳戶型的顧名思義,有一個額度,假如是100萬好了,
當你這輩子生病住院的錢一共花的是150萬好了,帳戶型就是理賠到100萬而已,
而無上限型的就是150萬。

當如果一生中住院醫療的錢花不到100萬的時候,帳戶型跟無上限型基本上就沒什麼差別了。

所以就看自己的考量囉!畢竟價格上還是有一些差距,但是套句sales的話,
就當存錢囉!存自己的醫療費^___^

PS.我不是sales
我敢說遠雄一定這次最大的贏家


很多本來沒什麼保險觀念的人

為了趕這波熱潮

又想省錢

遠雄往往是第一選擇

不過我個人相信

因為這波潮,致使保險公司收到的隱性問題件也一定很多

帶病投保
準備惡意詐領保險金
聽信業務員講就投保
(業務員在這段時間也很忙的)

撇開第二項/第三項

光是第一項,只要撐過等待期

就可以讓保險公司賠個夠了

然後第二項,是懂得鑽保險漏洞的人會做的
第三項,則是保戶的認知從業務員口語述說而來,這常造成往後的許多問題

這兩項就是大多數訴訟的來源

特別是遠雄給保險經紀人代銷的比例很高
現在很多賣保險的業務員的第一個保險業務工作不是別的,就是保險經紀人公司
在保險公司受的正規教育跟在保經人公司的老鳥傳授的私人教育畢竟不同


過個幾年就能看出:


訴訟率
理賠金額





我個人以為這次正好可以檢驗遠雄的體質與公司文化


過幾年,一翻兩瞪眼

好就是好
不好就是不好

過幾年就知道了

期待遠雄成為一家好公司

造福眾多給它機會的保戶
醫療應該還包括癌症吧?


全球
富邦


我最近才給家人與自己加保

全球的終身理賠無上限的癌症險


聽我南山的業務經理說,他一個保戶得了肺癌,每天要服一顆藥(藥名我忘了.不過健保已經不理賠.

偏偏健保不理賠的藥都是好藥)

一盒三顆,一盒3600

該患者已經服用兩年多

目前已經好轉許多


有心者可以算算該患者單單在這顆藥上面


花了多少錢


他因為有保險,所以扣掉保險給他的理賠,他本人只花不到1/3


(當然絕對希望我身體健康.只是如果該保戶像我這樣保(癌症住院一天22500,首次罹癌理賠64萬,其他手術理賠另計,出院療養金另計)


他一定更快樂

因為我只要住個二十天的院,三年的藥費都已經由保險公司付了
我原先有買國泰

不過感覺有些不妥

所以又加買一個紐約

老爸.老媽.弟.妹.外加老公都買了

業務員應該很高興做我們家的生意
看到這消息......
●金管會重罰三商美邦人壽
~金管會提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月30 日依法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處分,金管會於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內部管理作業顯有重大缺失,分別違反保險法規定,合計共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撤換違反法令行為時核保主管,並裁撤該公司1333通訊處乙處,且自處分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通訊處新設。此外,金管會已要求該公司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所定處罰規定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含督導相關業務之主管)。

一、裁罰時間:96年8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同條項第1款及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保險商品違規部分

該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金富多終身保險」(FD)及「金富利終身保險」(FL)有承保保額超過該保險商品送審計算說明書之投保限額仍予以承保之情事,核保人員以業績考量即予放寬承保,未能確實遵守內部作業規定,均與該保險商品送審計算說明書不符,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爰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每一商品核處新台幣120萬元罰鍰,並撤換行為時核保主管。

(二)內稽內控違規部分
該公司業務招攬、核保、契約保全、稽核及申訴處理之內部控制核有多項缺失,且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之情事,屬情節重大,且迄未積極妥處,違反法令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裁撤該公司1333通訊處,且自處分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通訊處新設。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於辦理各項業務時,應加強法令遵循,並切實注意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及相關業務作業程序之內控及牽制原則,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ohayoKEN wrote:
聽sales說以後只會販售有上限的「帳戶型」產品,一樣是「終身」的,
不過差別在於如果都沒出事的話,當然就沒差,
但是如果今天因為某些原因而必須要住院治療的時候,理賠的條件大致上會一樣,
但是帳戶型的顧名思義,有一個額度,假如是100萬好了,
當你這輩子生病住院的錢一共花的是150萬好了,帳戶型就是理賠到100萬而已,
而無上限型的就是150萬。

當如果一生中住院醫療的錢花不到100萬的時候帳戶型跟無上限型基本上就沒什麼差別了




帳戶型會把沒花的的部份,當身故保險金給付唷!
所以一輩子一定領的到上限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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