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所得稅裡的"其他所得"的相關問題,其中的個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這部分需要列入其他所得,請問若股票持有1年以上才出售,申報的所得得需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還是全額都列入所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