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報稅採用夫妻合併申報
撫養親屬包含:兩個小孩(國小)、外婆(70多歲)、媽媽(50多歲)、外甥女(國小)
因採用列舉方式,其中有關"醫藥費"部分想請教一下,使用自然人憑證可以系統上查詢到(本人、配偶、兩個小孩)醫藥費共有2萬元(手邊單據1.8萬,其他應該丟了)
但是系統上沒有媽媽跟外甥女的醫藥費(手邊單據有1萬元)
如果我把媽媽跟外甥女的醫藥費1萬列入申報,那我需要檢附的單據是媽媽跟外甥女的1萬元收據即可,還是我手邊的1.8萬收據也要附上?
另外可以申報的醫藥費為3萬還是2.8萬?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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