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在2013/12/28發生車禍
在後來的幾個月研判表下來,我方3成對方7成責任
雙方都是同一間保險公司,個人有保產險與強制險
對方汽車我方機車
對方損失應該只有車體鈑金受損
我方是我個人受傷以及機車受損
去醫院診所換藥差不多換了一個月,之後則是自行換藥換到現在,最近要準備與對方談和解,因為沒有什麼經驗,看了很多文章也還是半知半解
所以想要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自己該準備哪些東西與自己應有哪些權利?而傷口如有留疤是否能算在與對方求償的範圍內呢?
目前我手頭上有準備,車禍期間的就醫收據與診斷證明,因車禍導致物品損壞照片與實體(EX:褲子鞋子手機等等..)
因無機車使用之期間搭乘計程車代步上下課與換藥空白收據
我只有準備這些東西,不知道這要算不算是齊全
也不知道該求償多少金額算是合理?
我方這邊的業務員感覺很兩光,問的問題與我另外一個業務員的問題回答的都不一樣,所以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麻煩有這方面經驗的大大能夠替小弟解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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