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所以當中國財團開了一間大公司在街上搶走台灣同業的生意時,台灣人可以去向中國財團”請求進行磋商”,然後中國財團會” 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提供訊息”給台灣同業……你媽咧!!!你要向共產黨磋商然後他還會乖乖和你合作做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