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要補稅,房貸部分被剔除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要補稅,房貸部分被剔除

房屋租金支出剔除
88年取得99年貸款無轉貸資料


個人於88年購屋,貸款銀行為彰化銀行,在97年有另向台新銀行貸二胎房貸,於99年轉至人壽貸款.前幾天卻收到這樣一張通知,要求補稅五千多元.

很疑惑,我自88年開始報稅都採列舉扣除額,自然每年都必須將銀行給的利息繳納證明一併附上,99年時也將兩家貸款的繳息證明一併附上,何以會收到要求補稅?

經請朋友去稅捐查詢,發現竟然是稅捐處只能查到人壽以及二胎部分,所以認定我當初購屋並無貸款,因此記酖要求補稅!這....會不會太扯?

我必須要去弄到我當初購屋貸款的證明,都報了那麼多年,這時候怎麼會搞出這個?
逕自寄發補稅繳款單,這會不會有人就真的去繳款了?
2014-01-11 1:47 發佈
增貸的部分現在已經無法當做免稅額扣除了。
但原貸款可以,希望有回答道你的問題。
房貸利息可扣除額為年度30萬...沒寄錯的話,但不包含增貸的利息。
已請朋友去問,因為它們查不到當時購屋貸款的資料,所以認定為當初購屋未貸款,後來才貸款???所以剔除.都報稅那麼多年了,卻只說因為查無資料要補稅?

可以補證明文件.十分擾民就是
提供下列文章給您參考,
另外原88年貸款的部分,應該是可以辦扣除。
但是97年增貸應該是沒有辦法扣除。轉貸部分要提供證明囉....還有機會扣除
還有確認一下這間房子應該仍為自用吧!?(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其扶養親屬名義購置自用住宅)
真的是有點擾民 抓市井小民 還不去抓抓大戶....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其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於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30萬元為限。如因利率或其他因素,改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其於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在前述限額內仍准予列報,惟非屬購屋之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則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某君申報列舉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30萬元,因檢附銀行出具之繳息證明,載列之貸款性質係屬消費性貸款,為求慎重,爰請某君就其貸款用途提出說明,發現某君係該銀行之員工,因具有行員資格,而向其服務行庫辦理優惠低利消費性貸款,除部分係為償還原購屋貸款外,其餘貸款則回存銀行以賺取差額利息,因回存銀行貸款部分並非真正用於購置自用住宅,核與稅法規定不符,該局遂予以剔除該部分之利息。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其扶養親屬名義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符合首揭規定者,即可依法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其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之利息,依法不予認列,惟如所借之款項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謄本等)者,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得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等),於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仍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適用。因此,該局籲請納稅人如有舉新債還舊債之情事,為維護自身權益,宜保留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避免滋生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792-8671轉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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