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金支出剔除
88年取得99年貸款無轉貸資料
個人於88年購屋,貸款銀行為彰化銀行,在97年有另向台新銀行貸二胎房貸,於99年轉至人壽貸款.前幾天卻收到這樣一張通知,要求補稅五千多元.
很疑惑,我自88年開始報稅都採列舉扣除額,自然每年都必須將銀行給的利息繳納證明一併附上,99年時也將兩家貸款的繳息證明一併附上,何以會收到要求補稅?
經請朋友去稅捐查詢,發現竟然是稅捐處只能查到人壽以及二胎部分,所以認定我當初購屋並無貸款,因此記酖要求補稅!這....會不會太扯?
我必須要去弄到我當初購屋貸款的證明,都報了那麼多年,這時候怎麼會搞出這個?
逕自寄發補稅繳款單,這會不會有人就真的去繳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