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後...
銀行端發文給公司說還款帳戶,
但是金額不是上面的數字,
還加上了自98/05至今102/12的利息...
請問到這樣合理嗎?
這樣是不是永遠還不完?
ps. 我本金還完以後, 利息還會一直滾嗎?
fortra7810 wrote:
這句話有誤!!
民法第323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就是還本金)
所以在強制執行的分配上
要先扣除執行費用 再來先還利息 利息還完才有還到本金.(恕刪)
趕快想辦法去信貸
拿去還信用卡
再慢慢還信貸
peggy0713 wrote:
銀行端發文給公司說還款帳戶,
但是金額不是上面的數字,
還加上了自98/05至今102/12的利息...
請問到這樣合理嗎?
這樣是不是永遠還不完?
ps. 我本金還完以後, 利息還會一直滾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