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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信託跟好市多的合約是到12月31日。
現在,前述合約還在有效期間內。(雖然只剩一個多月但尚未終止)
所以,應該適用39條第二項,而不是適用第三項。
所以,銀行並沒有違法。
二、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惟應事先完成覆審程序。
三、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依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惟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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