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知道要在那發問??~~只有在這問了~~這也算是理財一部份吧@@
請問,因細故與人有債權糾紛。
雖目前有對方寫的本票及切結書(借據)在手
但本票見票日追訴期為三年,借據民事追訴期為十五年。
對方短期內三年,相信是無法還清。
所以想請問,在借據上是否可以註明無追訴期十五年??
您所提及的三年及十五年期限並非追訴期,而是請求權時效(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逾時效而不請求,發票人得主張時效消滅;若您有請求則無需擔心這問題,況且即使債務人主張時效消滅,您依然能追討債務。
因該本票係為清償借款或為擔保債務的清償,您仍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請求利益償還而不致債權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本項之請求時效為到期日起十五年。
比較簡單的做法是,進行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後,效期五年,屆期得再換發,無限制延長期限;若有必要時,可直接依債權憑證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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