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陸批些東西 打品牌來賣
東西在台灣經過包裝後
由自己一人跑商家去推、銷售
第一批 批貨成本金額約為1萬多台幣左右 想先試跑看看 看看市場反應
不過問題在於有些商家可能是需要報帳的
所以開收據的話 若要公司章我是沒有的
GOOGLE後得知
「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我想我應該算是買賣業
「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或4萬元,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但是目前問題在
若遇到商店開收據,是否只需去申請「設籍課稅」,還是只需要掣發普通收據?
順便請教「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是否就是普通收據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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