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聯合報載:
"....銀行人士指出,按所得稅法43條之4修正案的規定,境
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若位在台灣,按台灣法令課17%營所稅,
另外盈餘公司以往匯海外股東稅賦為0%,未來課20%、本地股
東課繳23%....
換算下來,稅賦激增至約40%,引發境外公司忙著撤資,逃往
香港、新加坡。"
賴士葆主張撤案再議,不過增稅方向已定?
跟中國10年前強迫外資留滯的稅制,相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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