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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壽險理賠............

目前家裡有兩個小孩
想多一點保障
所以想買定期壽險
本身有B肝帶原
投保時保險員說不需要把自己的一些疾病原原本本地告知
會多一些麻煩,例如體檢之類的
反正兩年過了不管當初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是要理賠的
想請教大家
買壽險真的只要熬過兩年
不管到時是因何故掛點的,也不管投保時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會理賠嗎?
這在保單條款裡面找得到嗎?
2013-05-27 14: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壽險理賠

zenith1973 wrote:
目前家裡有兩個小孩想...(恕刪)

這一條款
是說保險公司自知道時開始算起兩年內...
我看你勝率是0

zenith1973 wrote:
買壽險真的只要熬過兩年
不管到時是因何故掛點的,也不管投保時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會理賠嗎?



不好意思 您所提的關鍵字兩年
只有您的壽險契約 會不會保險人要求解約的狀況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至於賠不賠 答案是帶病投保之項目不賠
保險法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給你的業務員看...
你好,我錯了
zenith1973 wrote:
目前家裡有兩個小孩想...(恕刪)

zenith1973 wrote:
目前家裡有兩個小孩
想多一點保障
所以想買定期壽險
本身有B肝帶原
投保時保險員說不需要把自己的一些疾病原原本本地告知
會多一些麻煩,例如體檢之類的
反正兩年過了不管當初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是要理賠的
想請教大家
買壽險真的只要熬過兩年
不管到時是因何故掛點的,也不管投保時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會理賠嗎?
這在保單條款裡面找得到嗎?


Zenith 大大您好:

您並沒錯, 也好在您是先問了, 所以您會先有個底,
大多數 01 的人講話的確不怎麼好聽, 但是卻很實在, 可以當作您的參考!

買壽險是保障的選項之一,
但是保險的賠率取決於利率, 依照目前政府公佈的利率來看,
大約是 1% ~ 2% 之間, 發生事故之後會賠的很少!


長期買個中華電信 or 中鋼 股票, 幾年之後也會是個保障,
或是買黃金, 多年之後, 一定會漲上去!

總之別買 "投資險" 就是了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有很多人都說靠自己投資賺錢比買保險還厲害啦, 畢竟我只是一個平民百姓, 投入股市小賺賠少就偷笑了, 更不要說要養家活口或以後可以用來保證生病或去世後留給家人的生活費...

保險是分擔風險, 以小博大, 當然如果是01上面的很多神人, 都幾百萬上下的身價獲利等等, 病倒或遺族生活都不太是問題...
但, 如果是一般人, 試想若自己病倒且為家庭生活費的支柱, 這時候自己的金山(儲蓄/投資)可以吃多久?
另, 若是不幸身故, 似乎還有遺產稅要繳後, 才能領到遺產? (我是外國人, 不太熟悉台灣法律, 可以鞭小力一些 XD)
以01上面動則上百萬的身價的前輩們來說, 遺產稅似乎也要有數十萬, 試問一個久病然後痛失親人的家庭, 要從哪拿出這筆錢去換遺產阿?


純屬個人看法, 說錯就請見諒, 畢竟這是個人覺得該對家庭負的一些小責任, 且真正的保險真的不會太貴 (投資類的就不要混進來說了)
有依靠, 人生可以更勇敢... "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kay0620 wrote: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有很...(恕刪)

我就是那種繳完房貸就快月光的一族
只想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多一點保障
又自己還負擔的起
所以才會買"定期壽險"因為便宜啊
在同事間流傳著一種說法
就是 "壽險" 只要投保超過兩年
連自殺都會理賠
請問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嗎?
如果是正確的
那麼應該投保超過兩年
不管你之前有甚麼毛病
保險公司都會理賠才是啊?
因為連自殺都賠了!

zenith1973 wrote:
"壽險" 只要投保超過兩年連自殺都會理賠...(恕刪)


自殺的概念跟不實告知是兩回事

保險契約當事人有對價關係
保險公司針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誠實告知作危險衡量,為對價關係
被保險人的不實告知已破壞對價平衡,因此狀況才賦予保險公司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
訂約時你無法確定事故的發生與否,此為保險的射倖性,因此才會有一個兩年的期限,為了避免自殺而投保的人壽保險,才特別規定兩年內不得給付自殺理賠,因自殺行為是一時的衝動。





第109條(故意自殺)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zenith1973 wrote:
反正兩年過了不管當初有無誠實告知
公司都是要理賠的...(恕刪)


這部分是錯的,超過兩年只是保險公司無解約權
只要是投保前疾病保險公司即可拒賠

另,投保超過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還是須理賠壽險無誤
請教一下.
所以是指投保前若是有疾病不告知,壽險部份即使超過2年通通不理賠?若是超過2年但是死亡原因跟疾病不相關那是否會理賠?(比如:有糖尿病.但是最後死亡是癌症我認為是會理賠.因為二者的病不相關連)我覺得應該是看死因跟未告知的疾病有無相關,是決定最後理不理賠的關鍵.有錯請指正.
吳EASON wrote:
這部分是錯的,超過兩...(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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