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網友大家好~
在下有個問題想上來請教一下 版上懂民法或刑法的朋友們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X年 (已超過15年) 我老婆的爺爺 以下直稱(爺爺) 跟他的女婿借了200萬 週轉用
當然有立一借據 而這200萬則是爺爺的退休金(18%)每個月3萬元不等 將存簿跟印章交予這個女婿
每個月提領 一領就領好幾年應該早就超過200萬了 因為我們跟他們沒住一起 只是聽爺爺跟奶
奶口述 錢有在還
現在重點來了
爺爺過世了
這個女婿拿出借據又要來重新要這200萬 但借據已經超過15年失效了 所以他又不知道從哪裡來又出現一張 新的借據 押的年限是大約8.9年前 (還在民法追討期內)
但是這張借據的問題在於 借款人簽名的地方 只寫了 "爸" 以及爺爺的名字沒有姓氏(草寫)
但第一張借據爺爺的簽名是正楷
想請問這樣這張借據成立嗎? 為何會有這張借據的存在 很令人匪夷所思
一開始是對方告我們(民事)追討 這200萬 但因為我們沒辦法舉證 爺爺是怎麼還這200萬的
所以民事上我們被判決輸了
現在若想以刑法起訴 對方偽造文書 可以嗎?
因為我們有去地方法院請教律師 律師說我們要有辦法舉證 這張借據是對方偽簽的才能告
那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要我們舉證 那路上路人甲隨便寫一張借據來跟我們要錢 我們不就欠錢還不完?
以上小弟在此拜託懂這個區域法條的大大們為我解答
不希望看到我岳父岳母他們辛苦一輩子退休後還要用自己的退休金去賠償這筆無枉之災
另外可以拋棄繼承來面對這件案件嗎? 但已有一筆小土地被強制分割給各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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