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一筆土地出租給人家使用,每月金額5萬5千元,
所有權是我與媽媽(2塊地一起租),
之前請對方將納稅義務人都只開給我媽媽一人,
我們夫婦就自己的收入報稅,
另外有撫養爸爸一人及子女一名,
但今年我離開職場開始沒有薪資收入這一塊,
再想是否應該將房租收入改成我為納稅義務人,
因為扣繳了10%約有6萬塊的稅額
不知是否有退稅的空間
太太一年所得如下
50薪資 約32萬
92其他 約20萬(扣繳/可扣抵稅額 約1萬)
還是說不要變,但是把媽媽也列入扶養
想請大家提供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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