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跟我弟的小孩(都4個月大,去年12月生的),戶籍都各別在我們自已的家,但都養在我們的媽媽那邊。(三個家的戶籍不同,但都在附近)。
我們都各自有工作,也各自有申請育嬰津貼。我弟的收入較低,今年如果不列舉養他的小孩也不用繳稅。所以我想拿他的小孩來列舉,抵扣今年五月要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抵扣82,000)。可以嗎?
因為我的收入較高,所以是我們幾家的經濟主要來源。應該也算是養我弟的小孩吧…
又如果我弟的小孩給我扶養,那他的育嬰津貼會因此被停嗎?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