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術有專精的先進前輩們好
小弟目前有一遺產方面的繼承問題,不知道能否在此請益
希望能得到各位不吝指教,若文不適宜,請版主刪除無妨!
問題發生之環境:
1)一人重病,已癱瘓在床,可能時日不久,其名下有土地以及現金約一千萬
不過這位老人從來也沒有交代過遺產如何分配,也沒有遺書,絕口不提遺產之事
2)親屬成員有太太,以及一男(弟),一女(姐),兩名子女皆非親生(因早年不孕)
長子原先是這位老人的姪子,後來才過繼
問題:
1)若這位老人並無交代遺產處理,無遺書,則所有遺產是否由三人均分?
(小弟目前查到的順位繼承序次是此情況下三人均分,不知是否有誤?)
2)如果三人可均分,那麼具體的"繼承程序"的步驟是如何?
小弟曾聽過"遺產分割",請問這意思是什麼?土地要如何分割?
3)上述提到的那位長子,已有明顯的奪產意圖,視錢如命,曾經逼其姐放棄遺產,
並指明他即使非親生子,也還有血緣關係,而其姐與本家一點關聯都沒有,所以無資格說話
這樣說站得住腳嗎?
4)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這位女兒要如何防患弟弟的惡劣手段?
P.S.我是這位女兒的兒子,我們與舅舅的關係實在很差啊,舅媽的手段也很下流
舅舅也都直呼母親的名字,很少稱其為姐
大致上就是這樣,也許這不是什麼多複雜的問題
仍然希望能聽聽各位專家的見解,小弟先行致謝,銘感在心,謝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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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代遺產,應該是配偶先拿一半,配偶在和有(認養關系)的子女平分另一半
樓主要先去了解當初收養部份有無成立
建議先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會基金會的網站約一下律師了解一下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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