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贈品到底該不該課稅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買了新的電視
這個廠牌說只要買某款電視
把回函連同保證書及身分證影本寄回
就可以免抽獎得到贈品(價值5000台幣以上)
去電詢問的結果,廠商說贈品的價值必須報為受贈人的"其他所得"
問一下這合理嗎?
去電國稅局
國稅局方面也分為兩派說法
一派認為不合理,認為這個行為跟信用卡紅利點數換贈品一樣
另一派認為並非隨貨附贈,所以要課稅,但卻也找不到詳細的法源
(理由是用營業單位無償贈送所以需課稅,但我認為這是廣告贈品,並非無償贈送)
除了這個廠牌外
還有幾間電視廠牌同樣有回函送贈品
價值同樣超過5000,但並沒有要求要寄回身分證影本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回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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