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本票".需要哪些要件構成才具有法律效用?

小弟之前去上過關於房地產的課程.某個老師閒聊時有提到說

本票這個東西.只要填寫上某幾樣條件之後

無論是寫在哪裡.就算是寫在衛生紙上.都具有法律效用

請問是哪些呢?可不可以給我個簡單的範例參考一下!
(不要太過於正式或是文言文的)

之前不懂的時候以為一定要很正式的票才算.聽到衛生紙也可以...

所以想多學一樣知識起來!謝謝!
2012-12-03 16:39 發佈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ayz847 wrote: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這位大大把法條列出來了,我作個小整理,
由於部分記載事項若沒記載,法律也已規定效果,
所以一張合法的本票至少要有下列記載: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發票年、月、日。
housan wrote:
這位大大把法條列出來...(恕刪)

所以一張合法的本票至少要有下列記載: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發票年、月、日。
4.無條件擔任支付。 (一般用【憑票祈付】等字句)
遇到真的想賴的也沒用啦~
催到最後還是要寫存證信函->申請調解->法院開支付命令下來才能扣薪
如果遇到一個存心擺爛的連薪水也扣不到就...
新三民主義:鄉民,公民,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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