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 wrote:你是那一萬個的一個...(恕刪) 意思是..沒注意到的其中一個嗎?kantinger wrote:個人有幾百萬的免稅額...(恕刪) 越改越爛啊!fobislai wrote:直接避開8500以上...(恕刪) 但如果已經持有股票,剛好點數在8500以上時想賣,就避不開了。
fobislai wrote:直接避開8500以上...(恕刪) 102~103年如果選擇核實課稅可能無法享受8500以下免稅的優惠只有選設算所得才可以因不到8500而免課證所稅以下是截取財政部的資料,正確與否請指教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9515&ctNode=2671
a14927 wrote:稅看起來最高0.6%(萬點),好像沒健保扣2% 多吧.(有錯請告知)... 不能這樣比較,健保補充費是以“股利”的2%計算,而證所稅是以“交易額”%計算計算的“母數”差太多,只看計算比率%沒有意義...補充...所謂設算課稅:台股指數8500以下不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若指數漲超過8500後,又會依據不同的範圍,計算所需課徵的金額 交易所得計算1.8500~9499.99點:賣出金額* 0.2‰2.9500~10499.99點:賣出金額*0.4‰3.10500以上點:賣出金額*0.6‰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賣出前一日」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也就是說賣出前一日的台股指數在8500以上,賣出當天就要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0.02%例如:某甲於1月3日賣出A股票一張,若是1月2日大盤收盤在8500點以上,就要繳證所稅。課稅稅率:20%,將前面的交易所得乘上20%的稅率,就是投資人該繳納的稅。計算舉例:某甲賣出十張100元的A股票一張,所以交易所得為:1,000,000*0.1%(假設前一交易日大盤為8600點)=1000元1000*20%=200元。(稅金)→這個例子是僅針對買賣A股票舉例,假設某甲還有B的股票買賣,則B股票的部分也是根據上面例子的方式來計算。不論賺錢賠錢都是要被課這200元的稅稅金會在股票賣出時,由券商直接扣除稅款。以上為更正後算法,造成誤導請見諒!!
inme wrote:之前亂成一團沒再去注...(恕刪) 根據財政部所公佈的版本...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9515&ctNode=2671104年起全部採核實課稅,前提...個人戶頭賣出超過10億元核實課稅:1. 未上市(櫃)股票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3. 上市、上櫃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4.當年度賣出10億元以上(總額)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課稅稅率:15% 交易所得計算::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必要費用指的是:證券交易稅、手續費,融資券利息費用等。 課稅稅率:15%核實課稅於報稅時,與綜合所得稅一起申報,不併入計算綜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