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上沒有寫 到期日,仍有效嗎?


家人有一張民國86年12月11日的借據,是當時友人欠錢所簽下的,
因為快到15年了,所以準備要聲請支付命令,現在發現借據上沒有寫
到期日,
一、請問仍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法院會不會不受理?

二、另外沒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是否可在支付命令聲請狀裡,請法院協助查詢?

三、假使三個月支付命令沒有送達到就會失效,屆時已超過15年了,
再起訴的話還來得及嗎?
2012-11-18 0:12 發佈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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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的情況要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吧,做了之後時效才會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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