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想健保局的補充保費, 怎麼想都不合理, 所以稍微整理一下, 去向監察院檢舉健保局收補充保費案:
(檢舉文稿)
健保局自行設定由股利收取補充保費, 於相關法規中:
1. 保險人分類未定義相關類別, 與保險中依身分別或保險標的無關. 例如: 意外險是保障人身安全, 而健保是保障民眾健康, 與股市行為並無關聯.
2. 股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及券商處理, 健保局非相關主管單位, 不應直接要求證交所或券商代扣.
請檢查健保局/衛生署/行政院對相關單位的確認, 應先有合理的"保險標的"或"保險人"之定義, 再與金管會或相關單位舉行公聽會, 之後送交立法院決議, 方為正常流程.
也請大家幫忙看看有沒有疑漏或錯誤.
如果贊同的話, 也麻煩反應給相關單位.
監察院信箱: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57&CtNode=1077&mp=1
slime wrote:
如果是這種狀況的話, 我覺得以證所稅或公司所得, 再來補貼健保較合適.
而不是由健保局直接要求券商扣民眾的股利所得.
(另外您說的應該是證所稅的部份較合適)
我覺得不妥的主要是:
1. 健保局直接向民眾要錢, 無相關法源. 如果健保本來就需要補貼, 那應該把類形正當化(例如把急重症的社會福利拆出來, 由政府補貼, 讓健保正常化)
2. 如果是政府由公司所得稅補充健保, 省下民眾繁瑣的程序.
小弟腦筋轉不過來

所得稅,同 2 樓例子
該位董事長的薪水,如何計算?有沒有併入 證券 ( 價差 + 紅利 ) 所得?

人,有享用到健保,所以 人 繳健保費 很合理
公司 ... 沒有接受 醫療行為 公司為什麼要 繳健保費
喔喔,某些公司 常常接受 政府 CPR 急救 所以要收囉?

急重症的社會福利拆出來 ...
健保本身,算不算 社會福利 ?

同一類的 社會福利 因為基準點不同 所以拆開才是對的
所以 勞 農 漁 軍 公 教 的 年金社會福利 因為基準點不同 拆開,是對的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水云 wrote:
小弟腦筋轉不過來
所得稅,同 2 樓例子
該位董事長的薪水,如何計算?有沒有併入 證券 ( 價差 + 紅利 ) 所得?
人,有享用到健保,所以 人 繳健保費 很合理
公司 ... 沒有接受 醫療行為 公司為什麼要 繳健保費
喔喔,某些公司 常常接受 政府 CPR 急救 所以要收囉?
急重症的社會福利拆出來 ...
健保本身,算不算 社會福利 ?
同一類的 社會福利 因為基準點不同 所以拆開才是對的
所以 勞 農 漁 軍 公 教 的 年金社會福利 因為基準點不同 拆開,是對的
從後面往前來看比較好解釋:
現在健保局同時包含了社會保險跟社會福利兩種型態,
健保局只因為虧損, 所以要再增加收入, 向股民下手.
而這邊就分兩條了, 健保是社會保險的話, 保險是有依行為(例如在外面工作保意外險), 或依對象(例如壽險)來分攤風險, 這部份股民已經依對象被收過一次(至少都有被加到區公所或依眷繳健保費), 而抽煙有高風險, 所以另外收健康捐, 但股市交易的行為有哪些其他風險, 健保局並未證明前, 不適合依行為來額外收費.
第二條是社會福利, 也就是因為疾病造成弱勢的情況, 原本就是由政府的稅收中, 經過立法委員分配, 給與弱勢者維生的能力.
所以健保應該把這兩類分出來, 屬於補貼社會福利的部份, 由稅收中支付.
至於董事長的薪水, 有所得稅處理, 而且現在又要加收證所稅了, 健保局再多收這一條並不合理, 程序也不當, 將來如果什麼監察院也來個"研究假奶與坐式關聯捐", 那只會讓民眾更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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