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下標題不知是否適當(請惠予指正)
筆者朋友是債權人,遇到不動產抵押權請求清償相關問題,在此求教
十年前朋友繼承債權一筆(已計入遺產繼承完稅),
該債權的債務方設定土地一筆(第一順位)做為抵押(債權150萬)
年初聽說債務人已經身故,但債權人未獲得法院或債務繼承人通知(不知誰會通知債權人?)
想請教後續應有哪些程序;以確保債權
j594168 wrote :
粗估該筆抵押價值確實高於債權,請問債權是否有時效問題?
如果不確定債務繼承對象,如何告知?
是否需要登報或透過其他公權力來確認?
法院催告債務人的程序為何?
...(恕刪)
一般本金時效15年,利息5年
詳參民法125條以後
但抵押權145條有特別規定,本金即使因時效而消滅,仍可受償
跑一趟地政事務所,調不動產登記謄本
可以看到現在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是誰(繼承人)
催告,發存證信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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