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發函給大同公司審計委員會,要求表決解除林蔚山董事長一職。
董事會表決結果:1人贊成、其他反對。
事出突然,除投同意票的1人外,會議呈2派意見。
甲派:公司法未規定犯罪人一定要解除董事長職務。
乙派:董事長職不適合用表決方式決定可不可以擔任。
目前多事之秋,一般認為大同林蔚山若垮台,新任董事長願不願意cover
弊案傳聞,將給台股不少衝擊。
後續發展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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