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的認定-貪污與背信

最近在思考一個假設性問題

一個公務員某甲擔任採買,對象是兩家供應商A公司跟B公司
兩家產品相類似,價格也差不多,沒有明顯優劣差別
A公司為了爭取生意,送了一瓶酒給某甲,帳上並記交際費支出
後來某甲決定向A公司採購,這樣如果被查到
某甲的貪污罪應該是成立的???

一個民間人士某乙在私人公司當採購,對象一樣是A跟B
B公司業務為了增加業績,送了一包檳榔給某乙,一樣跟公司報交際費
後來某乙的公司也因此向B公司採購,這個消息後來曝光
這樣背信罪會成立嗎?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一般的情況下,不論對上游採購和下游銷售,交際的目的就是為了拉攏感情
但是收受者為了怕老闆誤會或同事不爽也都私下往來
兩家不一樣的東西本來就無法完全對比
是誰說了算呢?
2012-08-20 10:00 發佈
印象中, 要證明對價關係吧

如果不能證明送東西和業務有關, 應該就不成立
如果產品沒有差異,或沒有刻意買瑕疵品,
那就看交際送禮的價值。

檳榔應該沒問題,酒就要看價值是不是異常。

對方既然報交際,如果贈禮本身價值不大,或
交際過程沒涉及其他形式利益,那應該不至於
構成。

但有一點,如果已經被告知不能收贈禮卻還是
收了,這時就關係到由哪一方負責舉證。
現代的會若都是:

理財專員:夫人,劉老闆要做華華股,你先買個五百張吧。
banco2716 wrote:
印象中, 要證明對價...(恕刪)


但是這個就是充滿主觀認定的問題啦
贈方當然說送禮是朋友間的往來,但受贈方不免有拿人手短的情形

flyingmax wrote:
檳榔應該沒問題,酒就要看價值是不是異常。


如果是公務員,收檳榔好像也不行...


或者,貨品數量來源不穩,未避免斷貨而討好管出貨的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0,&job_id=172294&article_category_id=283&article_id=97091

「對價關係」用於刑法賄賂罪「職務上行為」的「相對給付」關係,主要指的是在主觀上可滿足行賄方的不法公法利益,及受賄公務員的經濟利益的相對行為,客觀上則是必需具有公務行為客體的身份,即可為職務行為的公務員,及有受公法上不法利益的民眾,另外則是構成「賄賂」的物或可滿足慾望的不法利益。

至於公務人員,我記得前幾年有提出個規範

好像限制收禮的金額不得超過500還是800元

所以也不是不能收...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剛好看到對於<500元的宣導
摘錄給大家參考一下

為引導辦理採購人員致力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並廉潔自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2條規定,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其中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原則上「不得有」的行為,明列20款,包括不得接受廠商的飲食招待;第8條則係第7條的例外規定,包括規定在一定的要件下,「得接受廠商500元以下」的飲食招待。以下正確解讀這兩個法條。
◎採購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廠商的飲食招待」
◎採購人員在例外情況下「得接受廠商500元以下的飲食招待」
※主觀要件--非主動求取。
※客觀要件之一--價值新台幣500元以下或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
※客觀要件之二--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客觀要件之三--偶發性。
◎不超過500元的飲食招待是福利,這是絕對錯誤的觀念
◎「主動」+「經常」要求廠商飲食招待,可能構成「收受不正利益」
蠅頭小惠 恐惹出大麻煩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